|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化工项目联合会审上报材料的有关要求》[常化治办(2007)11号]文件精神,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化工生产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市明确的要求,将联合会审作为所有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审批的前置程序。联合会审由区“化治办”负责牵头,主要部门为区经发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规划局、国土局等,每次参加会审的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定,由区经发局负责通知。
现对化工生产企业项目联合会审、上报材料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初审基本要求
1、对化工集中区域以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或转报任何形式的新建、扩建项目。
2、化工集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申报新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求的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监督、土地审批、能耗等八个方面的准入条件,以及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
3、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通过上年度工商企业年检。
4、未完成安全、环保等部门要求的限期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企业提交材料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拟实施项目的申请报告。
3、因整治搬迁、拆迁同意进入化工集中区的企业必须出具企业原所在地政府确认的限期关闭承诺意见及拆迁协议书;新建企业(项目)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安全条件认证;现有企业改扩建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诸如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资料均要求一式五份上报区“化治办”。
三、联合会审操作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报项目,由区“化治办”组织经发、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等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职能部门按会议纪要办理《常州市化工生产企业
新、改、扩建项目初审表》,并经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市“化治办”上报。
2、项目经市联合会审同意后,建设单位凭市“化治办” 会议纪要或会审意见按项目报批的正常程序办理各类相关手续。
3、需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报区政府审核。区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设立请示,然后按照联合会审程序进行办理。
附件:常州市化工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初审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化工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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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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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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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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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及化
工集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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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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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
资产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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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年限 |
200 年 月--200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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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园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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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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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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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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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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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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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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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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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化治办”
上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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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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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日期:二○○ 年 月 日
企业拟实施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
1、报告标题:常州××公司关于年产××产品××万吨项目的申请。
2、主送单位:市、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报告内容:
(1)企业简介:介绍企业类型、产品类别、技术专长、行业地位、主要用户、座落位置等情况。
(2)项目情况:明确公司拟建项目名称、产能规模、项目类别(新建、改扩建、搬迁);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项目使用土地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简要分析,对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产销规模、经济效益作出评价;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环保、安全、消防、节能降耗等方面作出承诺。
(3)申请事项:说明企业已有哪些批准文件、手续(或批复意见),请求市、区化治办审核同意,并帮助办理哪些相关审批手续等。 (4)出具意见:拟实施项目须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